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三章 规划目标和方针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五章 政策与策略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则
附表
图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办发【2006】37号文要求,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信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和《信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信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共同承担对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信阳市规划建设区,规划期限为2008年至2012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
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以及附件。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八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依据我市2007年住房调查,至2007年底,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为1269万平方米。其中,通过基本建设及更新改造方式建造住房(含政府兴建政策性住房)251.18万平方米,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建造商品住房540.72万平方米,通过其他方式建造住房(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和其他自建住房)477.1万平方米。
第九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依据《信阳市总体规划》中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达到60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的规划要求,规划期内,我市住房总需求为929.84万平方米。
根据“十五”期末我市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结构比例,规划期内,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39.47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139.48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565.49万平方米。
第三章 规划目标和方针
第十条 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11.88万套,总建设面积929.84万平方米。
1、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7.27万套,建筑面积650.89万平方米(含城中村改造重建住房面积85.4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建设政策性住房4.61万套,建筑面积278.95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82万套,建筑面积139.47万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2.79万套,建设面积139.48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1、廉租住房保障本市双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政策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其中经济适用房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3、规划期内,新供应商品住宅用地建设住房565.49万平方米,盘活存量土地建设商品住房85.4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1、规划期内,浉河区建设政策性住房0.94万套,建筑面积56.87万平方米,商品住房1.47万套,建筑面积131.76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平桥区建设政策性住房0.94万套,建筑面积56.87万平方米,商品住房1.31万套,建筑面积117.69万平方米。
3、规划期内,羊山新区建设政策性住房1.84万套,建筑面积111.47万平方米,商品住房3.6万套,建筑面积322.39万平方米。
4、规划期内,工业城建设政策性住房0.44万套,建筑面积26.87万平方米,商品住房0.49万套,建筑面积43.47万平方米。
5、规划期内,南湾管理区建设政策性住房0.44万套,建筑面积26.87万平方米,商品住房0.4万套,建筑面积35.58万平方米。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根据《信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及《信阳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相关要求,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
2008年,商品住房建设0.49万套,建设面积44.07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0.99万套,建筑面积60.4万平方米;
2009年,商品住房建设1.34万套,建设面积120.11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1.01万套,建筑面积60.87万平方米;
2010年,商品住房建设1.43万套,建设面积128.38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0.94万套,建筑面积56.88万平方米;
2011年,商品住房建设1.5万套,建设面积134.5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0.88万套,建筑面积52.96万平方米;
2012年,商品住房建设1.55万套,建设面积138.43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0.79万套,建筑面积47.84万平方米。
第十六条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规划期内住房建设还应遵循以下方针:
1、将羊山新区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规划期内,应继续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为我市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居住配套。
2、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应合理选择建设地点,重点发展周边生活便利地区。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七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新区转移。
第十八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全市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6.51平方公里(不含城中村改造重建用地);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4.65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为1.86平方公里。
第十九条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1、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4.04平方公里商品住宅用地中,2.83平方公里的住宅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存量土地盘活总量为0.61平方公里。
2、政策性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总量为1.86平方公里,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0.93平方公里,公共租赁房用地0.93平方公里。
第二十条 住房用地供应分区指引。
1、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商品住宅用地中,浉河区为0.77平方公里,平桥区为0.7平方公里,羊山新区为2.12平方公里,工业城为0.25平方公里,
南湾管理区为0.19平方公里。盘活存量商品住房用地中,浉河区为0.17平方公里,平桥区为0.14平方公里,羊山新区为0.18平方公里,工业城为0.06平方公里,
南湾管理区为0.06平方公里。
2、政策性住房用地:新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中,经济适用房用地,浉河区为0.19平方公里,平桥区为0.19平方公里,羊山新区为0.37平方公里,工业城为0.09平方公里,
南湾管理区为0.09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浉河区为0.19平方公里,平桥区为0.19平方公里,羊山新区为0.37平方公里,工业城为0.09平方公里,
南湾管理区为0.09平方公里。
第二十一条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2008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0.37平方公里(新供应住宅用地0.31平方公里,盘活存量0.06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0.4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21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19平方公里);
20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0.97平方公里(新供应住宅用地0.86平方公里,盘活存量0.11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0.41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2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21平方公里);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04平方公里(新供应住宅用地0.92平方公里,盘活存量0.12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0.38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9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19平方公里);
2011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11平方公里(新供应住宅用地0.96平方公里,盘活存量0.15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0.35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7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18平方公里);
2012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16平方公里(新供应住宅用地0.99平方公里,盘活存量0.17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0.32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16平方公里,公共租赁住房0.16平方公里);
第五章 政策与策略
第二十二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应当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针对我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新区内容积率不低于1.2,旧城区外容积率不低于1.5。
3、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二十三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竟地价、竟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3、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规划期内,应进一步深化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对新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逐步推行竣工验收后销售的模式。
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政策性住房规划与建设。政策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2、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专项拨款或专项贷款,其中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及住房公积金的收益应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3、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着重建设各类公共租赁住房;扩大公共租赁住房的来源,可以将政府查处没收的违建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对我市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员的保障作用,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对产业园区的居住配套功能。
4、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1、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2、妥善处理羊山新区、工业城、南湾等地区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加大各类问题楼盘的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
第二十六条 积极稳妥的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
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空间形态改造为突破口,逐步实现全市城中村(旧村)居住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