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长期堆放建筑垃圾,河南省许昌市城管局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将该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成为许昌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依法办案取得的首例成果。截止5月10日,从许昌市城管局获悉,该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已于2007年4月26日执行完毕对该公司5万元的经济处罚款。
2006年5月18日,该市城管局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值班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市区北九曲街中段某工地堆放了大量的建筑垃圾,该办公室执法人员随后与该工地所属房地产公司进行协调。多次协商未果后,许昌市城管局于2006年7月25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
该房地产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罚款,2006年12月28日,许昌市城管局向魏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7年4月26日,该案件历时一年时间后,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的经济处罚,并由魏都区人民法院追回罚款及滞纳金6.5万元。
据市城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案件是该局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施依法办案取得的首例成果,此案的成功执行标志着我市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上运用法律武器作保障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