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依据《许昌市总体规划(2005—2020)》中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达到65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的规划要求,规划期内,我市住房总需求为1625万平方米,新增住房355万平方米。根据“十五”期末我市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结构比例,规划期内,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2.7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31.2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291.1万平方米。
第一章 总则
(一) 本规划以《许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和《许昌市近期建设规划(2005~2010)》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二)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许昌市近期建设规划(2005~2010)》共同承担对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三)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许昌市主城区(包括东城新区、旧城片区、铁西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片区),规划期限为2006年—2010年。
(四)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五) 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六)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基础资料以及图件。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一)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依据我市2006年住房调查,至2005年底,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为1270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4.7平方米。其中,2005年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建造商品住房28万平方米,通过其他方式建造住房(含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村民个人住宅建设和其他自建住房)6.8万平方米。
(二)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
依据《许昌市总体规划(2005—2020)》中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达到65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的规划要求,规划期内,我市住房总需求为1625万平方米,新增住房355万平方米。根据“十五”期末我市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结构比例,规划期内,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2.7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31.2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291.1万平方米。
第三章 规划目标和方针
(一) 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按照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建住房[2006]1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许昌市住房建设的实际,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为基础,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宏观调控,调整住房结构,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和优化以重点发展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满足不同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规划要提出科学合理的土地布局规划和供应计划,引导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促进许昌市社会经济与住房建设的持续、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二)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
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三)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新建各类住房43829套,总建筑面积355万平方米;城中村改建住房90242套,总建筑面积767万平方米。
1、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32708套,建筑面积291.1万平方米,其中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221.2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建设政策性住房11121套,建筑面积63.9万平方米。其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450套,建筑面积32.7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5671套,建筑面积31.2万平方米。
(四)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1、廉租住房保障本市双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政策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其中经济适用房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3、规划期内,新供应住宅用地建设住房355万平方米,盘活存量土地建设商品住房51.6万平方米,城中村改造重建商品住房35.6万平方米。
(五)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根据《许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及《许昌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相关要求,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
2006年,商品住房建设7120套,建筑面积63.4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2366套,建筑面积13.6万平方米。
2007年,商品住房建设6980套,建筑面积62.1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2321套,建筑面积13.4万平方米。
2008年,商品住房建设6402套,建筑面积57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2245套,建筑面积12.9万平方米。
2009年,商品住房建设6209套,建筑面积55.3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2166套,建筑面积12.4万平方米。
2010年,商品住房建设5997套,建筑面积53.3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建设2023套,建筑面积11.6平方米。
(六) 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规划期内住房建设还应遵循以下方针:
1、将东城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规划期内,应继续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为我市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居住配套。
2、为缓解旧城片区内住房供应压力,规划期内应充实基础设施,降低建筑密度,提高容积率,把人口从中心区向外逐步疏散,腾出城市公共活动空间,改善居住和生活环境。应重点建设一批适应中低收入者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3、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应合理选择建设地点,重点发展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
第四章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一)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重心向新区外转移。
(二)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全市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3.6平方公里(不含城中村住房用地);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2.95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为0.65平方公里。
(三) 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1、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2.95平方公里商品住宅用地,其中2.07平方公里的住宅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2、政策性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总量为0.65平方公里,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0.31平方公里,廉租住房用地0.34平方公里。
(四) 住房用地供应分区指引
1、商品住房用地
规划期内,新供应商品住宅用地中,东城新区为1.53平方公里,旧城片区为0.22平方公里,铁西片区为0.41平方公里,经济技术开发区为0.48平方公里,东南片区为0.31平方公里。
2、政策性住房用地
新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经济适用房用地,东城新区为0.04平方公里,旧城片区为0.05平方公里,铁西片区为0.12平方公里,经济技术开发区为0.06平方公里,东南片区为0.04平方公里;廉租住房用地,东城新区为0.05平方公里,旧城片区为0.06平方公里,铁西片区为0.09平方公里,经济技术开发区为0.07平方公里,东南片区为0.07平方公里。
(五) 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2006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0.67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0.15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07平方公里,廉租住房0.08平方公里)。
2007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0.63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0.14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07平方公里,廉租住房0.07平方公里)。
2008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0.59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0.13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06平方公里,廉租住房0.07平方公里)。
20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0.54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0.12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06平方公里,廉租住房0.06平方公里)。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0.52平方公里,政策性住房用地0.11平方公里(经济适用房0.05平方公里,廉租住房0.06平方公里)。
第五章 政策与策略
(一)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障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应当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针对我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多层住宅容积率1—1.6,多层、高层住宅容积率不大于4.0。
3、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二)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竟地价、竟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3、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规划期内,应进一步深化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对新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逐步推行竣工验收后销售的模式。
(三) 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政策性住房规划与建设。政策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2、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专项拨款或专项贷款,其中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应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3、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
(四)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五) 积极稳妥的开展城中村(旧村)改造
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满足居民住房需求,市、区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空间形态改造为突破口,逐步实现全市城中村(旧村)居住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
(六)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七)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八)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1、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2、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制定房屋租赁综合税费征收办法,继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九)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加强住房调查,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
(十)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十一)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
规划期内,应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二)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三)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四)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七章 附则
(一)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 本规划由许昌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 本规划由许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表:



